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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8期

2015年06月10日 09:46 adic 点击:[]

  其三, 违规责任追究。靠严肃法纪使涉密人员不敢违规, 靠严格制度措施使涉密人员不能违规, 靠持之以恒教育管理使涉密人员不想违规,是涉密人员管理的理想境界和终极目标。保密方面出现的种种“乱象”,与违规泄密行为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关。一些机关单位护短遮丑心理作祟,对违规泄密行为该报告不报告,该处理不处理,无形之中助长了违规泄密歪风。治理违规泄密居高不下的问题,必须祭出重拳,坚持重典治乱方针。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出台涉密人员违规泄密处分规定,明确各种违规泄密情形及其所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机关单位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对象和处分种类,使责任追究有据可依,使问责制落到实处,使涉密人员的责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思考四:涉密人员缺乏自觉意识,与长期以来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相对欠缺息息相关。增强涉密人员自觉保密意识,就在于坚持人性化管理原则,合理设置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促进涉密人员责权利相统一。
      由于我国涉密人员数量较大,加之重权利与义务关系、轻责任与利益关系等认识的局限性,涉密人员权益保障特别是津贴补贴长期处在议而不决的境地。保密法提出“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为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打开了通道,拓展了空间,提供了依据。在权益保障机制设计上,关键要解决好责任与利益的关系。这些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正确处理好审查与被审查关系。涉密资格审查既关系国家秘密安全,又关系涉密人员的个人权益,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加以规范。一方面要体现审查的公正性,突出审查机构和审查程序的合法、正当和规范。另一方面要体现审查的公平性,充分考虑被审查人员自我保护需求,合理设置被审查人员的解释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最大限度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性。
      其二,正确处理好权益限制和权益保障的关系。一要坚持权益限制法定原则,应当明确规定,除法定限制外,机关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任何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对随意损害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二要坚持国家安全至上原则,对确因保守国家秘密需要的限制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限制的具体条件、情形、种类、时间、内容等要素,并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涉密人员作出不同的限制。三要建立和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原则上,对涉密人员合法权益作出的任何一种限制,都应当有相应的权益保障措施,如涉密专利评审、涉密论文评审、涉密岗位职称评审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可以使涉密人员在受限制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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