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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64期

2016年06月21日 10:13 adic 点击:[]

                                             (第64期,供2016年6月21日学习使用)
 
 
《保密工作》2015年第10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派生定密岂可层层降密
 
此文作者:宋筱婷
 
 
       一降再降  机密变非密
 
      2015年6月29日,A省省委有关部门向所辖地市下发1份机密级密码电报。B市市委某部门一室副主任尹某接到电报后,立即依照密码电报的主要内容,以B市市委某部门的名义,拟制了1份通知并转发上述电报。尹某认为,该文件执行范围仅在本市,较之省委文件影响力弱,因此擅自将通知与转发的电报定为秘密级。文件由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王某签发后,转发至各县市区贯彻执行。
      6月30日,C市(B市下属某县级市)市委相关部门收到下发的“秘密级”通知,C市市委有关负责人黎某阅后批示:请C市市委相关部门副书记郑某牵头,组织该项工作涉及的机关单位落实。7月27日,C市市委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周某参加B市市委某部门召开的紧急会议后,参照下发的秘密级通知的主要内容,以C市市委相关部门的名义拟制了贯彻该专项工作的通知,但未按规定定密。该通知经郑某审批后,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C市卫生局收到下发的未标密通知后,法制股认为该文件为非涉密文件,由办公室机要员李某初审,办公室主任邓某审核,分管保密工作的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吴某审批后,于8月21日将未标密通知扫描后上传至该局门户网站,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B市市委和C市市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整改。B市和C市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主要责任人尹某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周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郑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B市市委领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王某、黎某进行了保密约谈。
      本案中,一份省委相关部门印发的机密级密码电报,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先是被地级市相关部门擅自降为秘密级;而县级市在进一步落实、承办时,未按规定进行定密,将秘密级文件变为非涉密文件,客观上造成自行解密的结果。即便此后严格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程序,仍无法避免泄密后果的发生。这反映出在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工作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纠正的问题。
      问题一:派生定密不严格。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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