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中央企业对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所属部分企业变更为事业部,不再有法人资格,该中央企业所有知识产权都归属于集团公司总部。但是,军工集团管理体制却有所不同,其知识产权归属于各成员单位。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内部,也曾实行过两级所有,其中集团投资的研发成果归属于集团,但实践中很难实现。虽然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均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即项目主管部门),但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并没实际执行,上述知识产权还是归乙方(成员单位)行使权利。
(二)法人单位在转让或许可商业秘密时应受到约束
虽然商业秘密应归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是由于中央企业及其成员单位的国有背景,他们在转让或许可商业秘密时还不能完全擅自作主,而是应该受到一定约束,特别是应受到《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约束。当转让或许可商业秘密构成法人单位的重大决策时,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资格的机构、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或代管人都有权参与该重大决策,当商业秘密特别重要时还可能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该重大决策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股东的利益;企业法人单位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商业秘密,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法人单位转让重大商业秘密的,应该按照规定对该商业秘密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