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教育内参
(第29期,供2011年11月14日学习使用)
警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2
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要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国家秘密,应当使用有相应等级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施、设备,如铺设专用线路或租用专用信道,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保密工作》
2011
年第
9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法制化原则:保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所谓法制化原则,是指进一步健全以保密法为主干的保密法规制度,形成上下衔接配套,行业领域全覆盖的保密法规体系,把保密工作的方方面面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工作模式,不断增强保密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具体地说,就是把依法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国家秘密从产生、使用、存储、流转到销毁的全过程,落实到从定密、降密到解密,从制定规范、监督管理到查处案件的各个环节。坚持保密工作法制化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保密事业大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根本保证。
实现保密工作法制化,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具有一套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是实现保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前提。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保密法制工作,为适应国家保密管理的需要,1951年制定了第一部保密法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又通过了新修订的保密法。应当说,20年来,随着保密法实施办法、保密规章、标准以及政府间保密协定的制定和实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保密法为主干,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密法规体系,这些都为实现保密工作的依法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但也应当看到,我们的制度规范还存在历时久、内容散等问题,在涉密人员资格确认和权益保护、新型涉密载体采购、使用、维修和销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涉密活动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空白点,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改、废工作。《“十二五”时期全国保密事业发展规划》对此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制定实施保密立法五年规划,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密法律体系。
实现保密工作法制化,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密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只是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重点要做的就是有法必依。“有法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党政机关、涉密单位、武装部队和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保密法制化原则的基本要求。目前,保密制度落实不力问题还比较突出,保密制度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失泄密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制度管人,按规则办事,严格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法制化原则才能在保密工作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