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实验室概况科研工作合作交流实验室管理动态信息保密教育图书资料诚聘英才下载中心
 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密教育 > 保密教育 > 正文
 

《保密教育内参》第30期

2012年03月19日 14:38 adic 点击:[]

 二、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转化的方法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都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等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一) 国家秘密转化为商业秘密
      实践中,某些国家秘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可能随之明显减弱,从而可以降低密级或解密;但对实际产生或使用该国家秘密的中央企业来说,该涉密事项或信息可能对其维护经济利益、保持竞争优势仍具重要价值,此时,企业就可以在国家秘密解密后将其转化为商业秘密。另外,单位承担的军方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整体属于国家秘密的,经过项目分解和降密处理,子专题或分系统可以变更密级,有的技术方案脱离项目背景和用途以后,可以成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有人对于国家秘密转化为商业秘密存在异议,理由在于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规章,国家秘密一旦解密,公众即可要求政府将该信息公开而不能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23条,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国家秘密解密后,政府仍能够以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由不进行公开。
      (二)商业秘密转化为国家秘密
      中央企业起初作为商业秘密开发、研制的技术项目,如果在进行过程中发现具有极大的先进性和独创性,直接关系国家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或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关系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秘密。
      三、同一信息不能同时确定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实践中有时会存在这种情形:中央企业的重大经济技术信息同时具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特征,对这样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到底是按照商业秘密保护还是按照国家秘密保护,抑或按照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双重保护,存在交叉说和并行说两种代表性意见。交叉说认为,中央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既是商业秘密,又是国家秘密,可实行双重保护。并行说认为,同一秘密事项或信息,不能既是商业秘密又是国家秘密,这些信息若符合国家秘密特征,则应认定为国家秘密,依照保密法给予保护。
      根据笔者的调研,现在中央企业在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管理中遵循交叉说和并行说的单位都存在,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而且,往往是从事保密工作的同志支持并行说,认为对于上述秘密信息只能以国家秘密进行保护;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同志支持交叉说,认为对上述秘密信息可以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双重保护。笔者认为并行说是符合逻辑的,而交叉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为,从权利的根本性质上讲,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因此笔者认为,中央企业的秘密信息兼具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特征的,应归属于国家秘密,只能按国家秘密保护,不再同时按商业秘密保护。但是,采取单一保护以后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困扰,即一项技术成果被认定为国家秘密以后,其所有权即归属于国家,国家即有权将其进行划拨、转让、许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对原项目完成单位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就成为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31期 下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29期

关闭

版权所有:计算机辅助设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联系电话: 0411-8740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