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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35期

2012年10月29日 09:57 adic 点击:[]

从上述概念的区别引申而言,在保密法作出规定后,涉密人员应当成为“人”的保密管理的首要对象,保密管理的策略措施应当以此为基点而展开。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人员作为一种宽泛的指称,并无实际的法律价值,如果继续作为特定概念存在,其意义和作用应当在于,圈定涉密人员之外其他需要采取保密管理措施的人员范围。具体而言,主要应当用于指称在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非涉密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对这部分人员,应当采取与涉密人员有所区别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承诺书等一般性的保密管理措施,即可以满足国家秘密保护的客观需要。
      二是与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区别。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义务是特定义务,区别于宪法和保密法规定的一般保密义务,普通公民因此并不属于承担特定保密义务的人员。特定保密义务来源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即来自于职责、职务要求的保密义务,涉密人员承担的即为此种义务;一种是约定义务,即因受委托从事涉密业务而产生的保密义务,如一些非国有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接受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委托,从事特定涉密活动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从逻辑上讲,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当然包括涉密人员,但以内涵而论,把涉密人员视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弱化了其所承担保密义务的职责性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将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定义为受委托从事涉密业务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较好地与涉密人员作出区分。
涉密人员的确定基准
      从保密法的规定来看,涉密人员确定的关键是涉密岗位的确定。因此,可以说,涉密人员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为涉密岗位的确定问题,涉密岗位成为确定涉密人员的基准,涉密岗位的密级和数量将决定涉密人员的密级和数量,两者成正相关的关系。
      1.涉密岗位的理解。涉密岗位,是根据机关单位授权,履行国家秘密产生、保管、使用、处理职责的岗位。以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及频度为划分标准,涉密岗位包括三类:经常性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为核心涉密岗位,经常性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为重要涉密岗位,经常性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2.涉密岗位的确定。总体上,应当贯彻“最小化”原则,即按照“工作必需”规划和设定涉密岗位的数量及密级。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范围有关规定和机关单位编制规定(如三定方案),按照产生、保管、使用、处理国家秘密的数量、密级和频度,确定涉密岗位。在实践操作层面,确定涉密岗位可依据以下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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