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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35期

2012年10月29日 09:57 adic 点击:[]

(第35期,供2012年10月29日学习使用)
 
警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保密工作》 2012 年第 2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涉密人员确定应坚持以岗定人

      涉密人员是特殊的载体,是保密工作的重点。科学、准确界定涉密人员,严格履行资格审查和保密承诺等有关涉密人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关键,对于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明确保密工作重点,增强保密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期“特别策划”以“涉密人员管理”为题,希望进一步推动涉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涉密人员是保密管理的基本对象。对涉密人员有效管理的前提,是准确界定涉密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准确理解涉密人员的概念,进而明确涉密人员确定的基准和程序等相关问题。
涉密人员的概念
      1988年9月5日通过的保密法,对涉密人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工作中虽然普遍使用了这一提法,但在严格意义上,涉密人员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关涉密人员的确定也还不是法律问题,只见于学理探讨和制度实践。2010年,修订后的保密法确立了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简称涉密人员;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这三款规定都涉及涉密人员的确定问题,是准确理解涉密人员基本内涵的法律依据。
      1.涉密人员的基本特征。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特征可以简单概括为:在涉密岗位工作、通过岗前审查、具备一定能力条件。如果更为深入地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涉密人员的特征。一是涉密人员依职责处理国家秘密。涉密人员与涉密岗位密切相关,是否在涉密岗位工作是认定涉密人员的实质条件。二是涉密人员具备涉密资格。由于涉密岗位的特殊性,在任职资格条件上,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区别于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这种区别即体现在是否具备涉密资格。涉密资格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准入条件”,即不但应当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特定工作能力和条件,还应当通过专门程序的审查,获得对相关能力和条件的法定认可。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从保密法的规定来看,涉密人员的概念与其他一些常见类似概念是应作出明确区分的。
      一是与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的区别。在过去的实践中,通常把涉密人员界定为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制度实践也支持了这种观点。这种理解和做法,在工作中产生的主要问题是:涉密人员划定范围往往过宽,导致一些管理措施根本无法实施或者难以有效落实。这也是长期以来涉密人员管理的症结所在。从保密法的规定来看,涉密人员与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内涵上,涉密人员与涉密岗位直接相关,即所谓“以岗定人”,是否属于涉密人员取决于是否在涉密岗位工作;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则属于“以事定人”,凡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都属于这一概念的指称范围。在外延上,涉密人员的范围小于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涉密人员必然是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并不都属于涉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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