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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6期

2015年04月07日 14:10 adic 点击:[]

严把借调人员“触密”三关
      保密之要,关键在人。笔者认为,机关单位对借调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必须严把选人、教人、管人“三关”。
      严把“选人关”。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借调人员所在岗位及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从程序上来说,用人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拟借调人员进行借前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情况等。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五条“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那些有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除审查上述情况外,还应当强化审查措施,确保其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诚实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尤其要具备基本的保密常识和保密素质。
      严把“教人关”。对借调人员进行保密管理,不仅要体现在“选”上,更要体现在“教”上。用人单位要按照先培训、后使用的程序借调相关人员,根据其可能接触的国家秘密事项性质、涉密范围和特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借调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借调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培训,使之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
      严把“管人关”。要探索适合保密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保证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能做事、做成事、不出事。用人机关应当按照保密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规定,与借调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用人机关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发现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倾向的,要及时制止并纠正。对不适合从事涉密业务的借调人员,要及时将其退回原单位。
一言以蔽之,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应当周全严密,对可能“触密”的借调人员,同样要加强管理。否则,不仅发挥不好借调人员的作用,甚至还可能引发泄密事件,结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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