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实验室概况科研工作合作交流实验室管理动态信息保密教育图书资料诚聘英才下载中心
 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密教育 > 保密教育 > 正文
 

《保密教育内参》第56期

2015年04月07日 14:10 adic 点击:[]

借调人员是否需要保密管理?
      从上述案件发生的经过看,陈某毫无疑问是始作俑者,其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的双重匮乏,直接导致了国家秘密的泄露。但从保密管理的角度分析,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第一,像陈某这样偶尔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是否属于涉密人员?第二,机关单位是否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保密管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偶尔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不属于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即只要在涉密岗位工作就属于涉密人员。所谓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岗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A市国资委信访科借调人员的陈某,虽然偶尔接触国家秘密,但其在“触密”频率上肯定算不上“经常”,显然不属于涉密人员。
      在当前保密工作中,对“人”的管理集中体现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理想状态下,“以岗定人”的办法能够明确地界定涉密人员范围,继而方便对他们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界定涉密人员的理论和操作方法,大量有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未被纳入保密管理体系,不利于国家秘密的保护。据此,笔者认为,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借调人员所在岗位及部门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保密管理。
细数A市国资委保密管理的疏漏
      古语有云: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我们在此对A市国资委借调人员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查漏补缺、消弭隐患。
      选人不慎。首先,陈某作为民营公司的员工,其身份不宜作为机关单位信访科有关岗位的借调人选。一般情况下,机关单位确有借人需要的,应当尽量从其他机关单位在编人员中抽调,而非从民营公司、民间组织等社会单位选取。其次,陈某平时就对政治、社会等方面内容感兴趣,还热衷于与他人进行讨论,存在泄密潜在风险,这种现实表现也不宜作为信访科有关岗位的借调人选。
      教育不力。在保密教育培训职责问题上,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机关单位提出了相应要求。据此,A市国资委负有对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的职责。但从陈某的泄密行为推断,其根本就没有任何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这也反证出A市国资委没有对其进行任何保密培训教育,实属履职不力。
      监管不严。陈某在被借调到市国资委信访科工作后,其行为明显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倾向:一是其对涉密文件有较强的好奇心,存在擅自翻看文件的隐患;二是陈某经常与朋友讨论有关话题,存在口风不紧、违反保密纪律的潜在可能性。然而,A市国资委并未尽到监管责任,没有及时掌握上述情况并对陈某采取调离岗位、停止借调等防范措施,反而派其领取涉密文件,造成泄密事件的发生。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57期 下一条:《保密教育内参》第55期

关闭

版权所有:计算机辅助设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联系电话: 0411-8740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