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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7期

2015年05月14日 10:24 adic 点击:[]

 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保密法从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发布、涉密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禁区与涉密场所、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其中很多条款都涉及对个人涉密行为的规范。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些制度和程序办事,时刻以保密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涉密行为,严格自律。同时,领导干部还要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领导干部无论职务多高、岗位多关键,都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保密监督检查,接受他律。这既是一项纪律要求,也是对其本人的保护。
      领导干部要带头用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从近年来的保密检查情况看,一些机关单位存在许多泄密隐患和违规行为,甚至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往往与其内部保密法纪松弛,对责任人员不能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只是简单批评教育了事有直接关系。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时不能严肃追究保密法律责任,必然导致责任人员对保密法律法规的忽视甚至蔑视,这样,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用好保密法律法规,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支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做到不姑息、不迁就、不包庇,才能真正树立起保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有效敦促广大涉密人员模范遵守保密法纪,做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从而营造良好的保密法治环境,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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