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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57期

2015年05月14日 10:24 adic 点击:[]

 有关人员的责任。承担违规定密责任的人员包括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领导干部要做践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表率
此文作者:《保密工作》杂志评论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些要求对做好保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践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表率。
      保密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一方面,领导干部所处职位、所在岗位、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有机会接触、知悉大量国家秘密,特别是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往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时间早、数量多、密级高,甚至有些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尤其是在当前境外窃密活动重点锁定我党政领导干部和核心涉密人员的形势下,领导干部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性就更为凸显。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还肩负着组织领导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开展、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推动保密法律法规在机关单位贯彻落实等保密领导责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比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更强的保密法治意识,必须带头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职责。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保密法律法规是开展保密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行为规范。我国的保密法律法规包括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切实掌握这些保密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自己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既要学习掌握国家秘密的基本概念、范围,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如何确定国家秘密,又要学习掌握公务活动中的各项保密要求,懂得如何保护好产生、使用和管理的国家秘密等。特别是在信息化条件下,网络通信泄密风险十分突出,保密工作科技含量越来越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中关于计算机网络、手机以及其他信息设备使用的保密规定,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才能及时防范、发现并杜绝泄密隐患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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