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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32期

2012年05月15日 14:56 adic 点击:[]

(第32期,供2012年5月15日学习使用)
 
警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2 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保密工作》 2011 年第 12 期,重点文章核心内容导读——
 
浅议密级鉴定工作程序
 
      密级鉴定是修订后的保密法授予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权,随着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密级鉴定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亟需厘清。本刊将分两期围绕该方面问题进行讨论。
      密级鉴定,是对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涉嫌涉密的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一种专门工作,是修订后的保密法授予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权。近年来,有关办案机关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得到加强,密级鉴定工作逐渐规范,相应的工作机制也不断完善。随着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尤其集中在密级鉴定工作的程序方面。
密级鉴定程序的必经性问题
      所谓必经性问题,是指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是否都必须经过密级鉴定程序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对于每一个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是否都必须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依据和工作实践两个层面考查。法律依据层面。作为部门规章的1998年《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密级鉴定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密级鉴定工作的步骤,其中第一步就是“审查被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无进行密级鉴定的必要”,这就意味着经审查可能会有一些案件因缺乏必要性而被排除于密级鉴定程序之外;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六条则将必经性问题作为启动密级鉴定程序的实质性要件,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这就把密级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审查决定权授予了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监察以及审判等办案机关,而是否受理则由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工作实践层面。在近几年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确实遇到过一些无须密级鉴定的情况,比如,一是案件涉及的材料在泄露前已经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解密;二是案件涉及的材料已在查处其他案件时被鉴定过;三是属于不证自明的事项,仅从一般常识就可以判断案件涉及的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综合以上两个层面的分析,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无须经过密级鉴定程序的案件,亦即密级鉴定并不是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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