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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68期

2016年12月05日 10:10 adic 点击:[]

接下来,看纪律审查。纪律审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以前,党章等党内法规中用的较多的词是纪律检查,纪律审查一词是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应运而生的,它比纪律检查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大。此前,纪律审查一词在党章中没有出现过,在旧条例中也没有出现过,新条例中出现了5次。保密部门有没有纪律审查权?这是个纠结的问题。一般认为,保密部门没有司法性质的调查权,但作为主管全国或本地区保密工作、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专职专责机构,保密部门具有行政调查权,这是题中之义。然而,作为本级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保密部门有没有、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有保密纪律审查权,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从事物的性质来说,保密部门应该有这个权,特别是在新形势新任务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长抓长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当然也包括把保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甚至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更何况保守党的秘密是入党宣誓中的重要一条。这要求保密部门守土有责,也应当赋予其保密纪律审查权,至少可以通过特定授权或者有限授权的方式途径来赋予。如果说各级纪委在全面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具有专职性,那么在保密违纪审查这一特定领域,它又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即中央纪委全面负责所有纪律审查,当然也包括保密纪律审查,保密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保密纪律审查,这体现的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有必要也应当进一步研究并予以明确。
      有人可能还会问,旧条例中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追究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依据没了,今后这个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抓手可能会弱化、虚化,怎么办?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新条例有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一些规定,如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都可直接作为处分依据,只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依据哪一条款更合理、更恰当。今后,如果能将保密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主体责任,那么大多情况下直接适用第一百一十四条即可,这对加强领导重视、做好保密工作将会大有裨益。
      在严格适用党纪处分依据方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要把握好“从旧兼从轻原则”。大家知道,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从现在起对所有保密违纪处分都适用新条例。在新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保密违纪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旧条例或当时的政策规定。尚未结案的保密违纪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新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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