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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内参》第14期

2011年04月06日 15:19 实验室 点击:[]

4.健全了解密制度。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保密法规定了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两种解密方式。自行解密,就是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审查解密,就是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施行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1.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保密事项范围来确定密级。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具体范围来确定密级。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使绝大多数行业、领域都有了定密依据。这些保密事项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必须严格遵循。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对可以定密的具体事项规定得还不是十分科学、严谨,有的事项的密级规定得偏高,有的事项不应该保密的也列入了保密事项范围,还有的对保密事项规定得过于原则,这都需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事项范围动态管理机制,督促中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保密事项范围。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将多数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目录予以公开。

2.建立健全定密责任人培训管理制度。依据新保密法,定密权是国家事权,必须经法定授权的人才能行使。但保密法修订时仅对定密责任人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具体细化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等。定密是一项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定密责任人熟悉法律法规的程度和理解把握政策的能力对科学定密至关重要。因此,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建立定密责任人资格制度和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及考核管理办法。原则上,定密责任人需要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对于经过培训考核的定密责任人提出的关于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意见,定密机关、单位负责人无法定理由不得轻易否决。

3.加强定密监督。定密权被滥用与缺乏监督有很大的关系。在新保密法实施过程中,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定密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议在即将出台的保密法实施条例中建立健全定密和解密备案审查、统计制度,比如,要求各机关、单位在每年初把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数量、各秘密事项定密依据、是否明确了保密期限、本机关、单位年度解密情况、现有国家秘密数量等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及时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指导本级机关、单位建立解密公告制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健全定密异议解决制度。允许对定密提出异议,是解决定密不当问题的有效办法。新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定密异议解决制度,但未明确具体的处理程序,建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机关制定异议受理和处理程序,确保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得到及时处理。但鉴于保密工作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对异议申请的处理工作不宜接受司法审查,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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