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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例

2019年07月19日 20:52  点击:[]

为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针对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建设面向研究、开发和设计的高水平的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实验室,以解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国家经济发展急需的信息技术高级人才,特制定先进设计与智能计算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办法和措施,引入流动和竞争机制,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活跃学术氛围,着力技术创新,力争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促进传统工业的现代化改造,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意见》制定此条例。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科研设施,本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供国内外科学和技术工作者广泛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大连大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委员,学校校长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副主任根据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大连大学聘任。在任期时间内未能履行其职能者,大连大学将及时更换。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推荐,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安全保卫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战略、审定研究基金课题指南、审定研究基金课题申请及资助金额、检查课题进行情况、监督课题经费使用、评审研究成果。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每次换届后由新任主任重新聘任,未被聘任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室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日常的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按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拟定基金课题指南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课题申请,协调研究计划的实施,配置人力、设备,管理研究基金;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气氛,吸收各方人才前来展开研究工作;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和二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参照人事部“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大连大学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对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其中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按教务处制定的“大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不予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运行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被聘任者要求离开实验室,必须在三个月以前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申请调离的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办理有关离室手续。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工作需要及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有权解聘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被解聘者自通知之日起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主要支持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课题研究。研究基金由上级部门下达或其它渠道筹集。国内外的科学、教育、工程技术工作者都可以在本实验室的“基金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议批准后,申请者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也可以自筹经费来实验室工作,该类课题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立项,纳入实验室的统一计划。国家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及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凡在本实验室立项进行课题研究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课题或工作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递交工作报告和论文。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后,要把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立卷,交本实验室存档。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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